所谓“半费之讼”,相传是与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有关的一个故事:
普罗泰戈拉是智者学派的开创者,是古希腊最早的收费教师之一。一个叫欧特勒斯的人曾拜到普罗泰戈拉的门下学习诉讼和辩护的方术,双方订立合同:欧特勒斯入学时交付一半学费,另一半在欧特勒斯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是,欧特勒斯毕业后迟迟不出庭替人打官司,因而,另一半学费只能一拖再拖。普罗泰戈拉等得不耐烦,决定向法庭起诉。在法庭上,他向欧特勒斯说:“如果这场官司中你败诉,那么,根据法庭判决,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这场官司中你胜诉,那么,按照合同规定,你应付我另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胜诉;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但欧特勒斯反唇相击道:“恰恰相反,如果我在这场官司中败诉,那么,根据合同规定,我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第一次出庭没有打赢官司;如果我在这场官司中胜诉,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我胜诉还是败诉,都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
针对这一故事,许多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作为法官,该如何判决呢?
我认为,在许多相关的讨论中,这个问题被不必要地复杂化了。当然,这一问题或许可能被适当地复杂化,使其某种变体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悖论,但仅就这一问题的原始陈述来分析,作为法官的视角来看,并不至于陷入两难。
首先,很明显,在法官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判决的结果并没有发生,无论法官判老师获胜还是学生获胜,都是在下达判决之后的事。
注意下面给出的明显错误的理论:
——因为十七岁的被告在明年就将成年,这是必然的,所以,现在将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对其量刑。
——进一步说,因为所有人必然都会死,而死人不用坐牢,所以被告不用坐牢……
这些判决显然是可笑的,一个将来会发生的事,哪怕是必然的、可预知的,也不能轻易地作为当下判决的依据。同样地,对法官而言,“欧特勒斯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这一事件无论如何不可能发生在他宣判之前——即便是法官可以预知它必然发生。因此,在法官做裁决时,合同规定的付学费的条件“欧特勒斯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并没有发生,鉴于此,法官足以合理地判决欧特勒斯不必支付学费!
不过普罗泰戈拉不必气馁,他大可以接着打第二场官司,提出同样的诉求。要注意:法庭的判决并不具有永久性,这一点也相当明显:例如,当一个人被裁决为没有杀人罪之后杀了一个人,法庭当然可以在新的一场官司中判决他有罪。在两场官司的判决之间如果发生了新的事件,当然可能影响到第二场官司得出与第一场完全不同的结论。在这里,在普罗泰戈拉发起的两场官司之间发生的新事件正是:“欧特勒斯打赢了第一场官司”。这样一来,当第二场官司进行审判的时候,合同规定的付学费的条件“欧特勒斯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便成了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了。鉴于此,法官足以合理地判决欧特勒斯必须支付学费!
当然,这第二场官司看起来是多余的,何不干脆在第一次判决中就判定最终的结果呢?如果双方都是明理之人,法官讲明了以上道理,横竖欧特勒斯总要付钱,不妨达成庭外和解,避免多余的诉讼。但如果欧特勒斯硬要较真,那么为了以严密逻辑使之信服,只能采取如上多此一举的手段,若非如此则不足以使欧特勒斯心服口服。
问题是,在日常思维中,并没有某个“法官”时时介入裁决。“法官”的介入其实意味着对思维过程的某种中断,因为法官只考虑既成事实,而一般不以将来的事情为依据,包括判决即将得出的结果也不能轻易地回过头来成为判决的依据。但在日常思维中缺少“法官”便意味着连续的思维没有明确的间隙可循,使得许多“判决的结果”可以回过头来再成为“判决的依据”,即总是可以在推理的结果的基础上继续推理。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造成困难,但一旦遇到某些推理结果与推理过程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推理预设与推理过程直接挂钩(好比合同与审判直接挂钩)的时候,人们便自觉不自觉地在推理过程中用到“两次判决”,而得出结果时则又看作是“一次判决”,正好比如果仅在一次判决中就得出与两次判决同样的结论则不能令欧斯内特信服那样,那些推理也可能产生令人困惑的结论来。例如我之前分析过的“突然演习悖论”,尤其是其所谓的变种之“霍利斯悖论”,似乎都隐含着类似的问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将推理的结论返回来再用于推理的依据这种做法是否总是恰当的?
2006年7月11日